内蒙古新政:稳步实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

30.04.2016  11:18

  4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多策并举,稳步实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保障。

  低保标准年不低于4000元

  根据《方案》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区按照年均增幅不低于6%的比例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保持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确保到2019年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相适应。

  对于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我区将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将采取有效扶贫帮扶措施予以扶持,实现应扶尽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

  医疗救助更贴心

  从2016年起,门诊将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除此之外,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扶贫部门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民政部门对本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较为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还将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定向、包干等方式参与慈善医疗救助,增强脱贫攻坚社会合力。

  拓宽临时救助范围

  据介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将纳入急难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同时,自治区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后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给予特别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地方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文/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