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治理网络谣言绝不手软 最高判7年徒刑

07.01.2016  16:31

  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工具的普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流,也让网络谣言更易于散播。打开朋友圈,满屏都是各种心灵鸡汤、养生常识、搞笑段子和劲爆新闻,转发的人却往往难以辨别真假。在这些真真假假的各类信息中,最具危害的是谣言信息和欺诈信息。

  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成为新的罪名。在造谣手法层出不穷的当下,如何有效阻击网络谣言,普通网民怎样才能不做传谣的帮凶?谣言入罪的刑法新规,将对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注入怎样的正能量?

   网络谣言频频挑战法律底线

  2015年入冬后,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地区普降大雪,这期间,有一条似是而非的消息在微信上被广泛传播:“(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兴和县一加油站,因积雪厚重压塌,致27人死亡,多人重伤,最小的才19岁。”第二天,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消防大队对外辟谣称,当地一个加油站确实被积雪压塌,加油机有轻微燃油泄漏,但工作人员已关阀断油,没有人员伤亡。

  像这样的网络谣言,如果不能得及时管控和迅速惩治,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收器和传播器,一些个人和企业为获得关注度和知名度而罔顾事情真相,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散布未经核实的传言。相比于凭空捏造、易于识破的虚构事实,此类在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夸大其辞、捕风捉影的谣言,更容易取信于人,危害后果尤为严重。

  2015年11月12日晚,两名男子在包头市昆区酒后“发飙”,挥舞着从公交车上强掰下来的雨刷器,打砸3辆公交车、2辆私家车,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原本只是一件普通的案件,却在微信朋友圈中被传出了多个谣言版本:“昆北路发生暴恐事件”“死伤百余人”“黑社会杀人”……这些虚假信息的出现和迅速散播,结合混乱不堪、难以辨识的现场图片及视频,让真相扑朔迷离。

  事发当晚23时许,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及辟谣信息。由此,这场网络谣言风波因为真相的及时公布,最终在当天晚上得到平息。随后,谣言的源头被查出——2015年11月17日,宿某某因在此案中涉嫌网络造谣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涉嫌传播谣言的4名女子被行政处罚。

  还有一些谣言往往以爱心传递为名。2015年年初,一条“不穿的衣服寄给这里的孩子。有邮寄地址!求扩散!”的消息被疯狂转发,阅读人数达10万余人。后经记者核实,这些电话大多是空号或者打不通。

  肆无忌惮的网络谣言,让不少网民颇感无奈。呼和浩特市“90后”市民白茜说:“经常在朋友圈看到一些爱心信息,隔几个月就会有一个小孩走丢,家人很着急,每年高考必定有一个考生丢了准考证……这些信息里面的电话、网址如果只是空号或者吸流量的网站倒也罢了,就怕是诈骗电话或者钓鱼网站,转发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还成了诈骗者的帮凶。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马波分析,就个人而言,信息获取是自我发展的一个前提,而错误信息的散播对公众知识能力的发展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就国家和社会而言,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权力部门公信力的质疑,也可能导致社会公共道德标准、判断事物的标准发生分裂。

   网上造谣传谣最高判7年

  网络谣言的泛滥,轻则使不少网友上当受骗,重则引发群体性恐慌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威胁。

  2015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网民李某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信息,内容是:“尽量少去大型场所封闭空间,锡盟发现恐怖分子踪迹,人数不详,有武器。罪恶滔天,切勿英雄主义。”随后,李某在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便将该信息发到6个微信群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据李某交代,她只是想提醒微信群里的朋友们注意安全,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当民警告知李某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时,李某后悔不已。

  “像李某这样不知情转发谣言的人不少,提醒网民发布或转发信息之前一定要先核实一下信息的真伪,通过主流媒体核实相关新闻报道,或者直接给110打电话、给当地的外宣部门打电话验证一下,举手之劳,就可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我区网警提醒,谣言一般会格外夸大其辞,网民遇到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提到的参与人数、伤亡数字、图片等关键信息时要特别留意。

  针对网络谣言所述内容,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快速澄清反馈。当“隐翅虫毒液致命”和“食物里投放艾滋病病毒”等谣言出现后,自治区疾控中心及时进行解答,避免了群众的恐慌。

  对于调查核实确为谣言的信息,通过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进行澄清的同时,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网络文化协会还联合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北方新报、内蒙古新闻网、正北方网、内蒙古晨报社等单位,搭建了辟谣平台。

  据了解,新建立的网络辟谣平台具备求证、发布、举报查询3项主要功能。求证功能是对网络上出现的谣言信息早发现、早求证、早止谣,发布功能要实现对内蒙古查处传播网络谣言典型案例的及时发布,将来目标是汇聚全区最全面、最及时的打击网络谣言信息,逐步把该平台打造成为内蒙古网络辟谣的新闻发布厅。举报查询功能方面,目前已经开通了谣言举报入口,网民随时可以举报网络谣言。

  设置辟谣平台,就是要用权威发布来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据了解,自从辟谣平台上线以来,已经发布各类辟谣信息364篇,网站累计点击量达23.3万次。其中,《呼市民警在回民区封路追捕杀人犯系谣言》点击量达4.6万次,《网传“呼伦贝尔大火致300名牧民失联”属谣言》达1.8万次,为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净化我区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谣言传播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谣言散布者采取相应惩诫措施。自治区公安厅网安总队执法民警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针对虚假信息的规定,把传播网络谣言从治安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前者是违法,后者是犯罪,程度更为严重,“将常见的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纳入打击范畴,并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必将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极大震慑。

   治理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

  谣言四起的背后,折射出一些信息传播者为博关注、抓独家等一己之私,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缺失的问题。

  “一些谣言传播者未考证真实性,就发布消息,是谣言满天飞的重要原因。其次,网络时代,社会大众的思想逐渐多元化,许多人用批判的思维看问题,因而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负面的素材,这些素材鱼龙混杂,一不小心就演变成了谣言。另外,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是谣言频发的另一原因。”马波分析指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编造虚假信息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示出国家对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的决心。在马波看来,用刑事方法来制裁网络谣言,对虚假信息传播者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要遏制谣言,不能单靠刑法。国家现在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政务公开,都是用权威发布来正视听。”马波说,关键媒介应该有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自己发布的信息有确切的出处,个人应该认识到自己不是被动接收者,用理性的思维来辨别信息真伪,对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起责任。

  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网络案件侦查支队办案民警对此感受很深:“全区网民1000多万人,在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过程中,主要靠网民自律。一些网民为了争取关注度和认可程度,率性地转发谣言,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记者 院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