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产性服务业准入门槛放宽

12.06.2015  12:18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的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内蒙古将放宽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并明确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据悉,自治区明确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经营。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同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

      此外,自治区明确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优先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