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22.04.2016  12:13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实施好《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我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建设,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8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重点产业创新、协调发展,发挥“标准化+”效应,推动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在特定区域内,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将试点建设成自治区内先进的标准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实施的示范基地、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及与先进标准组织的合作基地。
    第三条   试点建设以提高标准化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中心,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为目的,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自治区重点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负责征集试点、审核、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负责试点的实施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
    第六条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对试点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八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二)试点产业集聚程度高、在自治区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标准带动产业发展效果明显或者标准化工作需求明显、潜力大;
    (三)开展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综合性示范带动作用、优势明显;
    (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明确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建设的目标,结合实际,填写项目申报书《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及《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2)。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同意后报送。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组织推荐,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试点申请进行统一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综合评审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试点建设任务,批准实施。


第三章   试点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试点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
    出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标准化政策措施; 推动重点企业实现科研、标准、产业发展同步,建立自主创新技术融入标准的机制,标准化成果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转换机制;鼓励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化活动。
    (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辖区内重点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健全;积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创建标准化循环化改造示范产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三)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建立完善重点产业技术标准体系; 提升企业标准贯标率;大幅提高重点领域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围绕重点产业研制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四)促进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
    围绕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打造集群品牌,探索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标准联盟,鼓励社会团体基于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社会团体标准,形成标准体系。
    (五)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建立试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设立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标准化专家;建立中小企业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打造一支多层次、高水平、复合型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创建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
    (三)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创建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试点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工作进展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同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试点期满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细则(试行)》进行验收工作。


第四章  试点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联合所属申报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推动试点的有效实施;及时总结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成果,宣传和推广标准化试点建设实施等经验。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适时派出观察员,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产业集群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为试点项目审查、试点评估和复审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可以从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科研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中遴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标准化或者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十九条   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保护、质量等事故或者标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证书,并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给予试点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考核验收工作,提高试点标准化工作成效,制定本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一般由5~9人组成,成员为试点产业领域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标准化工作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原则,突出试点建设对产业发展、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保障;试点建设工作的内容;试点工作的效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进建议等。具体考核指标见《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验收表》(附表)。
    (二)试点建设期一般为3年。试点期满,完成试点主要建设目标,由试点所在地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试点验收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以下材料:
    1.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及工作情况说明;
    2.促进试点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化政策文件;
    3.试点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及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
    4.试点完成建设目标的具体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5.试点建设工作对产业发展、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效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况说明;
    6.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同时报送试点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四、验收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期满后,由试点承担单位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验收时间,组建考核验收组。
    (三)验收应采取验收会的形式,首次会议在试点申报单位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1、由考核验收组组长主持,试点所在盟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试点建设领导小组、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参加。
    2、试点承担单位汇报工作组织、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未来标准化工作思路等内容。
    3、考核验收组抽查试点内2~3个企业,现场了解试点工作建设情况。
    4、考核验收组按照试点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逐项审查试点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质询。
    5、考核验收组成员按附表要求逐项打分,算出平均得分。
    (四)末次会议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并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考核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组所有成员的平均评分为最终得分。考核验收结论应包括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两个等级。
    1、通过验收: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2、不通过验收: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核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明确其试点工作的延期时限,一般为3个月,并重新组织验收。延期验收考核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撤销其试点建设资格。
    (三)通过考核验收后,试点推荐单位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三套材料(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材料)。
    (四)通过考核验收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印发试点验收合格文件,并颁发证书。
    (五)试点单位应落实考核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建立试点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纪律
    (一)参与项目验收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及时终止其参加评审活动,今后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集群标准化示范园区评审活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延期验收考核结论仍为不通过的试点项目,撤销其试点建设资格、收回项目经费,并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给予试点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七、附 则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的考核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考核验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