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正蓝旗忽必烈广场隆重举行

16.07.2016  06:09

  《内蒙古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条例》的实施,广泛宣传《条例》,7月1日上午,元上都遗址文化遗产管理局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忽必烈广场举行庆祝《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国家文物局遗产保护司、内蒙古人大法工委、内蒙古人大文史委员会、内蒙古政协委员会、内蒙古政府法制办、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等12个单位发来贺电。

  锡林郭勒盟政协主席其其格、盟人大工委副主任齐白乙拉、盟行署、盟法制办、正蓝旗旗委书记霍锦炳及正蓝旗四大班子领导、锡林郭勒盟元上都遗址文化遗产管理局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仪式。 

  《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方式明确了元上都遗址的具体位置与范围。根据条例,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行宫遗址等。同时,与元上都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龙岗山、上都河水系等位于元上都区域内的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环境均被界定为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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