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建立湖长制

07.01.2019  08:00

  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目前,内蒙古已按照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时限要求,全面完成了湖长制建立工作。

  2018年8月,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完善全区河湖长体系,实行双总河湖长制。目前,我区已按要求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4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全区共有534位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或兼任655个湖泊的湖长,实现了每一个湖泊都有湖长。同时,湖长制各项工作已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推行河长制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记者 张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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