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副检察长首次列席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03.12.2014  16:54

      正义网呼和浩特12月3日电(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张彪)12月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茂林受检察长马永胜委托,带领马迎春专委、公诉一处二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列席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第20次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两起案件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据了解,今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工作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提出抗诉,再审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拟对被告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等五种案件及议题,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检察长列席。

  对列席本次审判委员会,马永胜高度重视,要求公诉部门认真研究,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客观全面地向审判委员会阐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会上,公诉一处张彪处长和公诉二处王新平处长就两件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充分阐述了意见,李茂林、马迎春就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首次列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列席审判委员会是充分履行诉讼监督的有效途径。今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还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