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14.06.2016  14:43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7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7月8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联系电话:0471-660069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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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内蒙古日报》2016年6月14日07版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