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29.12.2014  12:41

  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7号政府令公布。

  1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曹莉莉、自治区民政厅法规处处长张晓姝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电视台、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电视台市等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尤占永主持。

  贾莉副主任做了新闻发布,详细介绍了《规定》的制定过程、有关条款和主要内容,冯呼和副厅长、曹莉莉处长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规定》中新的条款和亮点、地名的构成、地名的命名更名原则、地名规划及其意义”等五个方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会后曹莉莉处长接受了各媒体的采访。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规定》较以往更详细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政发〔1987〕157号)同时废止。

  这次《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是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理顺地名管理体制的需要,是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准地名标志管理的需要,是加强地名公共服务的需要,也是自治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实施将全面推进我区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

会议现场
领导讲话
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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