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正式启动

24.12.2014  16:55

                      

        草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张靓丽“名片”,依法保护草原理应是我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实施后的近十年,我区草原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依法治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正式启动了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将在收集资料、调查研究、统计分析、调研座谈等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颁布实施3年来对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情况、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制保障作用等实施绩效以及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存在问题等进行广泛评估。

  截至目前,全区已划定基本草原8.4亿亩,占全区草原面积的63.6%,《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评估工作的启动,将进一步强化我区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是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体现,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