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1月10日起实施

11.01.2019  21:30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李艳红)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自治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237号政府令予以颁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内蒙古晨报融媒记者在1月1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办法》对全区广播电视事业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节目应当进行审查,采编、制作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公正,不得播出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播出广告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插播,不得播出虚假广告。禁止制作、播出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侮辱诽谤他人、宣扬淫秽迷信、渲染暴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

  《办法》规定从事传送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有线电视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用户意愿进行捆绑销售。运营服务单位要履行服务承诺,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频道,对于因故变动频道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向用户公告。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办法》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条件、服务方式、具备资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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