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01.12.2016  13:03

林业厅政府网12月1日讯  11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林业大区、草原大区,也是全国森林草原防火重点省区之一。现有林地面积6.6亿亩、森林面积3.73亿亩,均居全国第一位;草原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2%,是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点多、面广、线长。

2004年,内蒙古第一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10多年来,这一《条例》始终贯穿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充实和完善。

新《条例》主要做了5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强化了防火责任。 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副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及其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火工作。从而实现了政府、部门、单位防火办事机构全覆盖,确保了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二是明确了经费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写入了《条例》,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其目的就是为及时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提供经费保障,一旦发生火灾,保障到位,快速出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三是理顺了管理体制。 2014年,经自治区农牧业厅和林业厅协商同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原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草原防火办公室承担的草原防火职能,交由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农牧业厅作为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本次修订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从立法上给予明确,理顺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是完善了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防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五是规范了执法主体。 新《条例》认定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具备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法定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授权由森林公安机关统一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为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是完善了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我们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对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