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12.2016  17:37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得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条例》也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兼顾了对原《条例》的延续及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实际,使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科学、完备、合理,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由总则、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组成,共61条。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介绍,内蒙古是全国林业大区、草原大区,也是全国森林草原防火重点省区之一。现有林地面积6.6亿亩、森林面积3.73亿亩,均居全国第一位,草原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2%,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三北”毗邻八省、边连蒙古国、俄罗斯两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点多、面广、线长,类型繁多,情况复杂,特别是原防火工作任务较轻的中西部地区,火险等级也逐年升高,防火重点逐步在由东向西扩展,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而繁重。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明确行政首长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外,还补充和完善了防火工作管理体制。《条例》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森林草原防扑火管理体系要求,从地方立法上理顺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体系,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同时,完善了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机构的职责,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以便于各级防火指挥机构履职尽责、有章可循地开展工作,严防不作为、乱作为或失职、渎职现象发生,明确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并严格了防火责任追究。《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追责规定。这也是在地方法规层面上,贯彻实施国家《党政机关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 (贺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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