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顺利通过

27.07.2015  18:36

 

在2015年7月26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与会代表表决,一致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是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标志着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该“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从法规层面规范和强化了水土资源的规划、预防、治理和监测监督,严格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设立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制度,将为我区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48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嘎查(村)及村民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维护;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是依法在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规定了对地表土的剥离、保存、利用;六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公告;七是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细化了处罚额度。 (水保处供稿∥李建国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