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124号提案答复意见

01.03.2017  21:03

王喜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大力发展玉米深加工企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商请自治区发改委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取消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玉米临储政策,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实行玉米“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价格由市场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因此,关于深加工企业玉米收购、储备和销售等问题完全由市场解决。

关于加大对玉米加工企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力度的问题,2014年国家即加大了对玉米加工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在申报项目时只要符合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布局合理,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手续齐全,不分企业性质,与粮食收储企业同等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粮食仓储设施第一批(400亿斤)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241号)中要求“优先支持加工企业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降低粮食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与地方增产增储挂钩400亿斤仓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4〕3066号)在做好规划布局事项中再次强调了“优先支持加工企业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降低粮食物流成本。”2015年,自治区发改委、粮食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粮食局要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已经安排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建仓项目。为扶持玉米加工企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已经明确:“将深加工企业纳入地方收储保障体系。”今年国家实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我们将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对玉米加工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力度。 

感谢您对粮食流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登陆自治区粮食局门户网站( www.nmggrain.cn ),了解自治区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信息,欢迎您继续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发人:张天喜

    承办人:王    瑛   

  电    话:    0471—6945763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