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稳步发展
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是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巩固边疆安定,促进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5月实施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翻译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使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自《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05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第一次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翻译工作的任务和努力方向。2010年国家民委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规定了依法提供民族语文翻译服务、加强民族语文翻译队伍建设、完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机制、加大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等。目前,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均有专门从事公文翻译的翻译处室。各盟市和部分旗县党委政府的翻译机构也在开展着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有的盟市把翻译机构设立在民族工作部门。为了准确掌握我区蒙古语文翻译队伍的基本情况,2014年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对全区蒙古语文翻译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查。据统计,全区蒙古语文专职翻译人员有1067名,其中自治区级有210名。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委在每年选派中青年蒙古语文翻译骨干参加国家相关培训班的同时举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蒙古语文翻译培训班。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十分关注翻译工作,提出很多的议案、提案和来信来访。经我们调查主要问题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文翻译机构和翻译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公文和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加强对蒙古语文翻译人员的培训力度;发放翻译工作岗位津贴;加强对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等。今后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