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 推选活动的通知

02.09.2015  18:08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9号)要求,巩固“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我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工作,表彰计量诚信单位,区局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推选活动。现将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中“强化民生计量监管”和“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市场计量监管,强化计量惠民服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计量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面提升我区民生计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推选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参与过本次“计量惠民生、诚信
      促和谐”专项行动,并作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集贸市场、超市、加油站、餐饮行业、眼镜店等涉及计量的商业、服务业商户。
      三、推选步骤
      (一)加强宣传(2015年8月15日-8月30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要借助推选工作,继续深化和巩固此次专项行动,大力宣传《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及本次评审活动的意义。
      (二)基层初选(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要成立推选活动领导小组,对推选活动加强领导。对候选单位的推荐工作,要在“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由有关工作单位推荐、群众自荐等方式推选,之后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书面公示,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上报(2015年10月10日-10月20日)
      各推选活动领导小组在充分初选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上报工作。每个盟市上报候选单位3-4个,候选单位基本情况、诚信计量工作介绍材料的电子版、相关照片2张发到区局计量处邮箱。
      (四)组织推选、表彰
      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每个盟市上报推荐单位中,确定26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进行表彰。
      四、推选标准
      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评分标准》。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选活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推选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二)坚守原则,严格审核。推选活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推荐候选单位,使推选出的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对推荐的诚信计量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宣传,务求实效。推选活动领导小组要做好诚信计量单位基本情况、诚信计量工作介绍材料的制作,可安排专题节目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较长一段时间的播放。在各类网站、微信平台、杂志等开辟专栏进行广泛宣传。
      联系人:贺娜
      联系电话:0471-3255586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评分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诚信单位”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说明

分值

评分

1

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自校制度、明码标价制度等。(如适用)

发现一项不符合项减3分,如不适用视为10分

10分

2

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期监督和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发现一项不符合项减2分

20分

3

加强商品量的管理。服务结算量应当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其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适用)

发现一项不符合项减3分,如不适用视为10分

10分

4

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义务,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发现一项不符合减5分

10分

5

建立诚信计量承诺机制。应当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自身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

未建立制度或未公开承诺均减10分

20分

6

建立健全计量投诉处理机制。应当建立专门受理计量投诉的部门和人员,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计量器具,为消费者复验商品提供便利。

发现一项不符合减5分

15分

7

执行国家行政许可审批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资格。(如适用)

如不适用视为15分

15分

注意:被评选单位因在近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有相关情况不得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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