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修正案颁布实施

28.10.2020  22:23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修正案已于2020年9月2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九年来,在促进自治区邮政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地方政府关注、支持邮政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但随着全区邮政快递业发展形势、环境以及上位法不断发生变化,《条例》亟需修订完善。 

   内蒙古局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规划(2018-2022年)、2020年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经过立法后评估、立法专题调研。内蒙古局起草了较为成熟的《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修正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了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大审议。本次修订中《条例》修改5条,内容涉及完善监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应急保障、支持新业态发展;新增3条,涉及行业绿色环保、加强安全管理;删掉2条与上位法不适应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例》在完善监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安全应急保障、绿色环保和支持新业态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完善监管体系。 进一步明确了盟市、旗县邮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是优化发展环境。 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快递园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土地提供支持,重点扶持农村牧区邮政、快递设施建设。 三是强化安全应急保障。 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安检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并对违反上述安全要求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罚则。 四明确行业绿色环保要求。 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原则,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实施绿色采购制度,大力推行简约包装,杜绝过度包装,在营业网点设置回收装置,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促进包装材料的再利用,鼓励倡导寄件人采取绿色寄递方式。 五是支持新业态发展。 新修订《条例》规定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并将原《条例》中对传统信报箱建设、验收、维修更换的要求规定,整体替换为对智能信报(快件)箱的规定,为推动全区智能信报(快件)箱建设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条例》修正案的正式出台实施将在保障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提升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全区行业安全运行,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起到有效规范作用,为自治区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规保障。下一步,内蒙古局将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深入宣传,组织贯彻落实,完善《条例》裁量基准和现行“三张清单”,通过推动《条例》的实施,促进全区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