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6月1日起施行

30.03.2015  11:03

  清障救援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3年底,自治区高速公路达到4400公里,到2015年末,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7万公里,高速公路将达到6000公里。但由于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未纳入高速公路管理的内容,在处理相关问题及案件时,缺乏相应法规规定,既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又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制定和出台《内蒙古高速公路条例》十分必要。

  针对高速公路养护还存在养护不及时、养护设备配置短缺、施工不规范、清理冰雪不及时等问题,条例专列一章,对高速公路养护作出具体规定,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一直以来,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问题是困扰管理部门的难点。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可设范围、设置规范等,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现实中,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屡有发生。有些违法人员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假证,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冲卡或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不仅影响车辆通行费收入,更对高速公路运行秩序产生严重威胁。条例规定,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诚信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 2015年3月30日                   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