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1日起有规可依

03.09.2015  11:08

  9月2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6月26日自治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自治区政府文件(内政发[2015]83号)颁布,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及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程序规定》突出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制定,是要结合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部流程,按照逻辑顺序加以系统规范和细化,形成完整的行政复议线路图和流程图,既便于行政复议人员在办理复议案件中操作,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其次,《程序规定》通篇体现了行政复议公平公正原则。例如,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该规定用了五条的篇幅规范听证程序。通过听证方式公开透明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也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从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另外,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时,更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强化了被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或没提交证据的,直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等。二是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规定行政复议审理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规范中止和终止的程序,规范调查取证的程序,规范听证程序,规范调解程序等。(记者福荣)

   新闻链接:

   关于《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我们应该知道的: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于2014年12月14日第36次自治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2014]128号)发布实施。

  该《办法》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培训考试、资格证书的制作发放、资格证书的使用及注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内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公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是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是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3年。《办法》同时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为了防止行政复议资格管理流于形式,《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行政复议业务培训考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考试情况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的依据;为了约束行政复议人员的行为,《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注销行政复议资格的情形,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未进行审核注册或者审核注册未通过以及已经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复议资格。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