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对煤制车用柴油适用标准给出明确答复

09.03.2017  18:06

  3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以《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生产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执行产品标准的答复》(内质监标函〔2017〕48号),同意该企业生产销售继续执行《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地方标准
  前期,鄂尔多斯质监局发文要求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停止生产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原因是未达到国V《车用柴油》(GB 19147-2016)要求。但是该企业生产的煤制车用柴油与国V车用柴油生产工艺和原材料都不同,内蒙古自治区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受内蒙古质监局委托,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及企业技术人员在1月13日召开研讨会讨论了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在2月10日又根据两项标准的技术指标召开了座谈会,两次座谈会专家们对《车用柴油》与《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两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及技术分析,同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明确了适用标准应为《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DB/T 959-2016),并起草《关于鄂尔多斯市质监局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生产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执行产品标准的请示》(内煤化工标函〔2017〕2号)报送至内蒙古质监局。认为应该继续保留和执行《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地方标准。
  通过此次执行标准争议,内蒙古自治区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地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能,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不解与疑惑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分析进行答疑解难。今后内蒙古自治区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继续发挥其在内蒙古煤化工领域的重要作用,为我区煤化工产业保驾护航,同时继续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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