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案庭审直击:对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07.03.2016  17:53

 

庭审现场 时婷婷摄影

庭审现场 时婷婷摄影

庭审现场 时婷婷摄影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3月7日消息(首席记者 时婷婷) 3月7日上午9点,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一案,揭开了涉案6亿多元的腐败黑幕。

   信贷“走后门” 管控成摆设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在内蒙古银行办理贷款,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将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但遗憾的是,严苛的制度,在位高权重的杨成林面前却形同虚设。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杨成林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市诺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某(另案处理)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先后获取贷款人民币4.2亿元和信托资金人民币8亿元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并多次收受、索取要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56万多元;其中杨成林和特定关系人张某共同受贿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股份。

  同时,200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杨成林接受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的请托,为春华水务公司等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累计获得贷款人民币31亿多元和回购抵贷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杨成林两次向李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400万元。

  在庭审中,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通过为企业审批贷款而从中收取好处费,对于杨成林来说已经极为平常。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他前后16次接受20多家企业负责人的请托,在审批贷款中提供方便。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他也单独或伙同其子杨海、张某以直接、间接、参股、借款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多元。

  而这部分钱,多被杨成林、杨海、张某用于购买和装修他们在美国、海南、北京等地的房屋商铺等。面对法官的提问,杨成林的表现很淡定,他表示对犯罪事实没有太多异议,只是在个别犯罪事实中,他认为这其中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及投资关系,并非受贿。另外杨成林说:“杨海确实是其中一家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虚假参股的情况。而且对于他借款买房的行为,我还曾劝他应该向对方提供借款的手续。”杨成林说。

   全家出游费用通过银行报销

  2011年12月底,杨成林以出国执行公务为由,在内蒙古银行职工的陪同下,与杨海及其妻子、孙女等人一起赴美国旅游。其间,杨成林在旧金山市渔人码头一家工艺品店,选中一尊铜马雕塑和四件猛犸象牙制品,共计51万美元。杨成林让杨海筹钱付款,杨海通过朋友借款100万美元,支付了铜马雕塑和猛犸象牙制品的部分款项。

  回国后,杨成林指使内蒙古银行时任副行长延城从内蒙古银行报销;杨成林又安排承揽内蒙古银行营业部办公楼装饰工程的内蒙古兴鑫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以工程款名义向内蒙古银行多申请人民币600万元。经延城批准,这部分钱顺利报销后转入了杨海及其妻子的名下。

  另外,回国前,杨成林指示随行工作人员将其一行人在美国旅游期间的费用从内蒙古银行报销;回国后,其工作人员通过购买虚假发票,以会议费名义从内蒙古银行报销费用人民币53.9万多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成林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他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不知道银行哪部分是公款

  2006年9月,杨成林、杨海等人在筹备成立宝泉典当公司时商定: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曹某经营的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发放贷款,将贷款作为宝泉典当公司的经营资金用于转贷营利。

  2007年6月至2009年7月间,杨成林、杨海安排曹某将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获得的五笔共计人民币1.95亿元贷款中的1.57亿元以借款名义支付给宝泉典当公司,宝泉典当公司用于转贷营利。

  2009年8月,因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使用虚假的汽车合格证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的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后,杨成林、杨海曾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其偿还贷款,但因为曹某无力偿还,杨成林便先后为其联系了多家公司为曹某借钱,帮助他偿还贷款。

  到2010年11月初,曹某仍没有还清这些公司的债务,于是杨成林找到了北京宝辰豪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韩某,韩某在与杨成林沟通后,以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的名义,从内蒙古银行贷款1亿元,帮助曹某还清欠款。直到2011年2月,曹某才将这部分欠款还清。

  同时,起诉书中还提到,2010年9月,杨成林为了帮助张某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曾与办理贷款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某协商,从其贷款金额中借用一部分用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随后,杨成林安排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姚永平与刘某签订了内蒙古银行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虚假合同,在虚构了内蒙古银行已于2009年10月16日向该公司购买了营业用房等事实后,杨成林便用“”来的3500万元来帮助张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虽然杨成林对犯罪过程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中提到的“他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挪用公款的定性却有不同意见。杨成林当庭称:“对于挪用公款我一直心存疑虑,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哪部分属于公款?银行的资金一部分是用于运营的,一部分是用于营业的。所以,公款的定义是模糊的。另外,从整个情况来看,我不认为是挪用。就是是挪用我也没有把钱挪出来作为个人盈利。这都是公司之间的行为。

  在当天的庭审中,因涉案金额较大、犯罪事实较多,公诉人仅宣读公诉书一项便用时1个多小时。对于杨成林等人的罪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成林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海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此案预计审理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