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内蒙古高路新规: 收费起止年限要公示

01.04.2015  12:49

    投资建设的准入条件更加开放,清障救援过程中让车主享有充分选择权,通行费收取的起止年限成为必须公示的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关乎你我出行的规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项新法规给咱们带来了哪些好消息?

   投资建设 准入条件更开放

  放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准入条件,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投入多元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意义深远,我区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此次新颁布的《条例》,将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释放出更多的利好消息。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内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特别提出,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鼓励”和“引导”等语,意味着不仅仅是民间资本将在内蒙古高速公路建设中得到更多机会,多元化的资金投入还将放眼国门之外。

   养护管理 专章规定更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还存在养护不及时、养护设备配置短缺、施工不规范、清理冰雪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在2014年11月21日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自治区交通厅厅长宋亮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提出了当前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存在许多亟须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养护方面的问题首当其冲。

  对此,《条例》第三章对高速公路养护作出专章规定,从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到养护作业时工作人员的着装,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体系。根据要求,实施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开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条例》特别对养护作业流程加以规范细化,如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等。同时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在路面存有积冰、积雪、积水、流沙,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要提示过往车辆,并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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