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路新规:收费起止年限要公示

10.04.2015  13:10

原标题:收费收到啥时候?必须给个准信儿!

——我区高路新规带来出行好消息

图表设计:纪安静 文字编辑:黄永锐

投资建设的准入条件更加开放,清障救援过程中让车主享有充分选择权,通行费收取的起止年限成为必须公示的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关乎你我出行的规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项新法规给咱们带来了哪些好消息?

投资建设 准入条件更开放

放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准入条件,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投入多元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意义深远,我区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此次新颁布的《条例》,将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释放出更多的利好消息。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内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特别提出,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鼓励”和“引导”等语,意味着不仅仅是民间资本将在内蒙古高速公路建设中得到更多机会,多元化的资金投入还将放眼国门之外。

养护管理 专章规定更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还存在养护不及时、养护设备配置短缺、施工不规范、清理冰雪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在2014年11月21日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自治区交通厅厅长宋亮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提出了当前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存在许多亟须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养护方面的问题首当其冲。

对此,《条例》第三章对高速公路养护作出专章规定,从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到养护作业时工作人员的着装,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体系。根据要求,实施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开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条例》特别对养护作业流程加以规范细化,如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等。同时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在路面存有积冰、积雪、积水、流沙,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要提示过往车辆,并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滑措施。

清障救援 让车主充分选择

车辆出故障?出交通事故?这些事儿无论摊在谁身上,都够让人挠头的,要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就更麻烦了。无论是“天价拖车费”还是“高价修理费”,关于高速公路上清障救援的种种争议,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车主是否能够享受到充分的选择权,是否存在垄断情形。就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了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统筹组织实施,同时提出,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既可以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也可以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同时,《条例》还对清障救援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的一些焦点环节加以细化,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如果协商不成,则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口,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

关于清障救援的收费,《条例》要求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补充条款。

通行收费 起止年限要公示

提起通行费的事儿,经营者和车主都有一肚子“苦水儿”。经营者为部分车辆逃费拒交而犯愁,车主则对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车辆被堵在收费口前排长队等问题时有怨言。在这方面,《条例》拿出了哪些“新招”?

记者在新颁布的《条例》中发现,有关高速公路通行费方面的规定,特别强调收费公开透明,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公告内容除了常规性的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项目之外,还有一项格外惹眼:“收费起止年限”。将通行费收取的起止年限成为必须公示的内容,意味着高速公路将有望告别“收费终身制”。

对于收费口拥堵问题,《条例》也开出了药方,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时,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而提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则成为《条例》促进这一问题解决的长远之策。

在通行费收取方面,《条例》也兼顾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权益,准许其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可以拒绝通行并要求补交通行费。如果有的车辆难以确定里程,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经营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补交车辆通行费。

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交通秩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条例》中除了这一“硬举措”外,还规定了两次以上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诚信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这些内容,对逃费、抗费者而言具有较大威慑力。

服务设施 出了问题要罚款

我经常从伊金霍洛旗走呼市,荣乌高速比较近,但是沿途的服务区实在太少,最让人受不了。”呼和浩特市民武先生的烦恼,《条例》为他想到了。

根据《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3类。一是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二是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三是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在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如果违反了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要求,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