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联席会议制度

02.07.2016  18:39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我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自治区民政厅、综治办、党委农牧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法制办、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国税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共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我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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