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意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05.05.2015  12:42

自治区出台《意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月21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按照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后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意见》要求,要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
  《意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和政府信用征信体系等,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