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认定办法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12.05.2017  02:11

  为精准认定特困人员,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办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具体举措,对我区特困人员认定具有指导规范作用。

  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并给予救助。对于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的残疾人认定为本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情形,在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将视力一、二级和肢体二级残疾人纳入到救助保障范围。

  办法明确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具体特困人员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民政部门具体规定。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将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统一起来,具体程序为“本人自愿申请(委托他人或嘎查村居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从而使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和便捷。

  办法中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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