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给还是不给

30.12.2014  19:36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并相恋,后于2011年7月开始同居。2014年2月,双方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并书写协议一份,约定张先生一次性向王女士支付12万元补偿款。因补偿款未支付,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补偿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于2008年4月份相识并相恋,后于2011年同居在一起,因双方均离异又带有子女便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后双方起初尚可,可没过多久才发现彼此性格等各方面并不合适。2014年2月双方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并书写协议一份,约定张先生一次性向她支付12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却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12万元。

  张先生辩称,王女士在未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主张补偿于法无据;他已实际支付王女士12万元,签署协议当天从交通银行取款10万元,加上手头现金一共12万元给了王女士;最终分手协议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自始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王女士(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最终分手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经协商,甲方要求乙方最终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分手费,在当天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将不再干扰乙方的生活。另,张先生于当天在交通银行取款共计10万元。最后,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