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整合职责 县级单设机构

26.08.2015  09:27

  在筹备县不动产登记整合职责和机构设置工作中,笔者发现操作起来难以一步到位,笔者针对其中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与同行商榷。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方式与级别

  中央编办把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国土资源部把不动产登记局放在地籍管理司,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把地籍管理处放在不动产登记局里。那么,地市级、县级又该怎样设置?中央编办和广东省编委的文件都没有明确。部和省将不动产登记机构放在单位内设机构里,级别是司级和处级无疑;那地市级、县级也如此设置吗?如果是,那就是副科级和副股级。由此试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放在地籍股,就属于副股级行政单位。这就会有一系列问题产生:一个副股级行政单位,能不能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在股内设置机构?能不能承担全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日常工作是否方便与不动产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联系?

  鉴于此,笔者认为,县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像部和省那样与地籍管理部门并在一起。越往基层,地籍管理工作越细、越多,如若合并在一起,势必不能相互顾及,甚至会彼此削弱。个人认为,县一级应该单独设置,为副科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照搬部和省的做法。

  不动产登记业务主要在县一级操作,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整合的部门多,法律法规和相配套的政策也多;只有一个规格较高的机构和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才能统一各部门的共识,进而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有效防范出现争权夺利或者推诿扯皮等问题。

  由于受编制所限,单靠有限的行政人员无法完成繁重的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笔者认为,在设立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时,应该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属公益一类,是县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业务。将分散在各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所需编制按照“编(人)随事走”原则,从原相关职能部门经办机构划转,不足的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供给。

  不动产登记局内设机构及其相对应的职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部和省不动产登记局的“三定”方案,笔者认为,县不动产登记局可以设立综合股、登记股、权籍调查股3个股。

  综合股负责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承担局的行政事务、综合调研、文秘会务、工作计划、汇报总结、统计、档案管理,社会查询服务等工作。

  登记股承担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复审、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权籍调查股承担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进行调查,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开展由不动产登记引发的权属争议的调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整合应分步实施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这次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政府职能部门有5个,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六大类,10多个权属种类。各职能部门之间对本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开展时间、技术熟练程度、信息平台建设、已登记权属的比率等都不一样。有的部门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已有几十年,而有的部门才刚刚开始。同样,各地政府的经济条件和工作环境也有差别,有的还很大。《通知》里对农业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的过渡期。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整合也应分步实施。否则,欲速不达,可能会在整合过程中因为电子政务系统不完备、与相关部门函接不充分等诸因素影响,出现某项登记业务中断、行政效能低下、增加企业和群众办理登记手续的难度等现象。因此,职责整合应做到成熟一个(部门)整合一个,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允许有一个过渡期。

  (作者单位:广东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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