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执业权利 法院不对律师安检

20.10.2015  12:39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中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委托、会见与通信、阅卷、调查取证、辩护活动、申诉控告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规定。

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提出意见建议权等权利,不得阻碍和限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办案机关落实和保障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依法纠正办案机关阻碍或限制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这是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律师制度改革任务,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应当场安排

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确认其所办案件在立案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解释。办案机关在立案时,认为其所办案件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但根据办案进程,已有证据证实,其所办案件性质和罪名已不属于上述三类案件时,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看守所,并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当场安排会见。因办案人员正在讯问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确保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对案卷拍照复印,可多次阅卷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复制。律师可以视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内选择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办案过程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参加庭审时法院不对律师进行安检

辩护律师依据开庭通知,持律师执业证书进入审判场所参加庭审,人民法院不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参加庭审、开展辩护活动提供专用通道、更衣室、阅卷室、休息室等便利条件。

人民法院开庭排期之前,应当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法庭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律师诉讼权利遇阻碍可申诉、控告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律师干扰诉讼涉嫌犯罪将立案侦查

办案机关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干扰诉讼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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