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制定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12.12.2015  11:01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日前我区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以此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记者 王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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