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

04.01.2016  09:22

    为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

    《办法》鼓励倡导各地开展养老志愿互助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服务。要求各地区将城镇“三无”人员、文革“三民”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人员、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计生特扶(失独)老年人纳入本地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所需资金由本地区财政承担。

    《办法》明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同时明确政府职责,规定自治区和盟市应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设立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地要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机关、团体、嘎查村等将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服务时佩戴本服务组织的统一标识。养老服务人员1年内受到服务对象3次及以上投诉或媒体曝光批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养老护理上岗资格。(记者 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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