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02.09.2015  09:0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3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对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围绕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主要包括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的有关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政区划和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体制改革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5.对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开展协商。主要包括讨论政协的重要决策、重大任务并作出决议;每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每届政协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以及与选举相关的事项;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政协有关人事事项;有关政协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在起草一些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

    7.广泛提出协商议题。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议题可由党委、政府交办,可由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和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8.会商重点协商议题。建立党委、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在广泛提出协商议题的基础上,由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9.研究确定协商计划。建立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年度协商议题及协商形式计划草案形成后,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党委研究确定。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党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并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印发,视情在有关媒体公开发布。制定和组织实施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议题,由政协采取适当形式适时进行协商。

     四、规范完善政协协商的形式

    10.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综合整理,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如实向党委、政府反映。

    11.完善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盟市、旗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选择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中最重要的议题,会前由主席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专题调研等各项准备工作。会议可按界别分组讨论,也可按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有关委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会议协商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重要成果可形成建议案,报送党委和政府。

    12.规范专题协商会。自治区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主席主持会议,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出席会议,相关常委、委员参加会议,盟市、旗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专题协商会选择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中的重点议题,会前由政协专门委员会牵头开展专题调研。根据议题需要,党委、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会议。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议成果一般以政协党组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3.开展月协商座谈会。月协商座谈会选择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中的其他重要议题,也可由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协商议题。月协商座谈会一般安排在没有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的月份,主席主持会议,相关副主席出席,视议题需要确定参会委员,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会前,自治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应深入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的共识和重要意见建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盟市、旗县(市、区)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活动作出安排。

    14.开展对口协商。落实对口联系工作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口协商会议,由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对口协商议题由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对口部门商定,重要议题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对口部门制定重要规划、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应事先向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调研、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也可委托调研。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15.开展界别协商。自治区政协把全体委员划分为界别活动组,制定并实施界别年度活动计划,盟市、旗县(市、区)政协视情组织界别活动。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界别的制度。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推动界别活动成果转化,及时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6.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修订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完善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搞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抓好高层办理协商、现场办理协商和联合办理协商,形成高质量的办理意见。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搞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届任期内对自治区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同志批办重点提案的做法。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协商督办重点提案的做法。落实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积极推进提案信息化工作平台建设。

    17.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协商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开展协商。积极组织委员参与立法协商、政府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公开,增加影响力和共识度。

    五、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8.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邀向政协委员通报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及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19.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协商后形成的政协党组报告、建议案、专题报告、政协信息、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由政协办公厅(室)报送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及有关部门,按程序送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党政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党派、团体或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六、深入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20.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全国政协关于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

    21.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提案、建议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党委和政府提交监督性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进行经常性监督。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交民主评议报告。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

    22.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进一步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修订视察工作条例,制定每届政协的视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视察工作计划,组织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在视察中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23.完善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区政协委员要做到“五个一”,即无极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联名提案须为第一提案人),每年至少报送一件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政协或所在盟市政协组织的活动,每届至少提交一件大会发言材料。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本人所在单位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委员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对违反政协章程的委员作出处理。保障委员工作条件,政协委员活动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委员所在单位要从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24.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所在地委员活动召集人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各级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走访、看望当地同级政协委员。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完善发挥住内蒙古全国政协委员作用的意见,定期向住内蒙古全国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建立与委员联络职能相适应的委员联络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界别活动组组长,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联系基层政协;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七、努力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5.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学习培训,做到届内委员参加培训全覆盖。加强委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学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6.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优化调研队伍构成,改进调研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智力资源,发挥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

    27.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修订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委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委员联系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网上信箱、微信平台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8.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9.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30.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县级以上党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对政协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新委员提名应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换届时委员是否留任应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改进委员产生机制,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盟市、旗县(市、区)党委要认真研究解决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不一致、编制不足、“一委一人”等问题,确保机构力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应。从其他党政机关转到同级政协机关并担任委员的,其行政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1.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委在政协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32.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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