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智库”作用 加强监督引领和保障教科文卫立法

13.05.2016  15:04

王雨涵

——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博彦

 

  

   记者: 如何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强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建设,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能动作用?

   博彦: 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将主动担负重大责任,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立法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立法规划、立法项目论证、提出有质量议案,牵头起草涉及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草案。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改革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把监督发现的问题转化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方向,确保“一府两院”在法律框架内、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履职。

  三是要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保障。一方面,要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推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逐步实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定并贯彻落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包括明确的权责范围、会议制度、工作程序、议案审议过程及表决办法等。

   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是自治区第一部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这一立法机制创新如何运行?将有何成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如何把关,以保证立法质量?

   博彦: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是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院起草的我区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内蒙古自治区享有地方立法权30多年来引入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模式的一次探索,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一次新尝试,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推动科学立法方面的一次重要举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此次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案工作,吴团英副主任带领调研组赴锡林郭勒盟出席由锡盟人大工委组织召开的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工作会议,并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发挥指导作用,一是要积极参与、提前介入法规案调研起草工作,跟踪了解掌握法规起草进度。二是要求把法规审查的关口前移至调研起草阶段,既注重法规合法性审查,也在立法技术、规范和可操作性方面给予把关。

  引入第三方机构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对于我区立法工作来说,意义举足轻重。有助于改变过去地方性法规起草渠道过于单一的局面,加强了法规起草的顶层设计,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能够真正体现民众的意志,统筹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彰显了立法程序正当和公正、公平的价值,提升了立法的科学和民主含量。

  为保证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程序和机制方面不断予以完善,具体做法有: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把好立法选项关;认真归纳梳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建议,广泛征集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在立法起草、调研和修改阶段,建立健全与立法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制度,注重发挥立法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坚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前调研制度, 提高审查把关能力。四是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法规草案。五是实行法规草案专家论证座谈会制度。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科学化水平。六是在法规的审议阶段,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七是坚持立法前、立法后评估,组织开展好立法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立法质量评估长效机制。八是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掌握法规的执行情况,确保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何对接全面二孩政策?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如何推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失独家庭补偿等政策关怀的落实?

   博彦: 独生子女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父母精神孤寂,对其实行精神慰藉和经济帮扶,是社会回馈计生家庭的重要措施,是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顾之忧、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的必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怀伤残、失独家庭,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今年要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调研,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一法一条”的情况报告,重点是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政府给予补偿的落实情况,同时进行工作评议,通过这种监督方式,推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失独家庭补偿等法规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记者: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如何吸收代表参与委员会的立法监督工作?

   博彦: 一是邀请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发挥代表在立法中“智库”作用。委员会在开展立法工作时,按照开门立法的要求,在制定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和审议法规等工作中集思广益,吸收全国、自治区、设区的市、旗县和乡镇五级人大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重视发挥代表智库作用,使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法规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是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活动,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委员会始终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围绕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义务教育、民族教育、计划生育、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工作,认真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积极组织相关代表参加,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平台,通过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大了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作者单位:内蒙古人大杂志社)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编辑:楠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