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公司状告市食药工商局

29.12.2015  19:24

  因产品外包装印制“CCTV热播品牌”字样被罚

  10月30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三主粮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主粮”)诉包头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包头食药工商局”)行政处罚不当进行了审理,当日审理结束后,没有宣判结果。

  据了解,“三主粮”与“包头食药工商局”官司纠葛起源于“三主粮”牌燕麦米,在产品外包装印制“CCTV热播品牌”字样而被举报涉嫌虚假宣传。

  事件起因

  2014年11月20日,“三主粮”接到“包头食药工商局”的通知,“包头食药工商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2015年7月17日,“包头食药工商局”包食药工商广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关于对三主粮集团股份公司利用商品外包装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对“三主粮”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该处罚决定描述:2014年7月28日,“包头食药工商局”接到举报信,有人举报三主粮集团股份公司生产的“三主粮”牌燕麦米其产品外包装印制的“CCTV热播品牌”字样涉嫌虚假宣传。

  “包头食药工商局”当日立案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外包装袋上使用“CCTV热播品牌”字样,在2014年5月至11月25日期间,“三主粮”将标有红色“CCTV热播品牌”字样的“三主粮”牌燕麦米(1、2、3号三个品牌)在郑州、包头等地进行宣传销售,共计销售744袋,金额6.08839万元。

  2015年5月28日,“包头食药工商局”再次告知“三主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孰是孰非

  “三主粮”负责人孙佐邦回忆,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31日,“三主粮”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商品广告累计1451次,广告费用5460.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其商品上标注“CCTV热播品牌”的行为,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没有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任何危害,不能接受罚款处罚。

  “包头食药工商局”方面称,当事人出资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商品广告,只能说明当事人在央视投放过商品广告,但不能说明央视同意其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CCTV热播品牌”字样,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央电视台授权其在商品外包装上“CCTV热播品牌”字样的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在其商品外包装袋上使用“CCTV热播品牌”字样足以引起公众误解,构成了利用商品外包装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相关调查信息显示,当事人在其商品包装袋上醒目位置标注了“CCTV热播品牌”,并将“CCTV”用红色放大,主观上有利用“CCTV热播品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公平原则。

  “包头食药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三主粮”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双方展开司法诉讼

  对于“包头食药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主粮”于9月15日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将监管单位“包头食药工商局”,起诉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李亥丑律师认为:就依据法律条文而言,处罚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不妥,如果是外包装广告有问题,可适用《广告法》,如果是侵犯了举报人的权益,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王林喜)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