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盘点

24.07.2015  09:52

提高使用率 方便你我他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盘点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半年市中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87亿元,同比增长49.47%;累计为324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11.04亿元,同比增长94.92%,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积金贷款

政策多方面“松梆

新政一:扩大贷款发放范围

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中的任何一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在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凭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二: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四年。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新政三: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年限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提高到8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且按年限较短一方计算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新政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五:放宽对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认定标准

将借款人还款能力系数由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的40%提高到60%。

提取范围更广更惠民

新政一:放宽购房提取申请条件

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多层住宅自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自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四年。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新政二:开展“按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

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偿清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贷款应还款本息。

新政三: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职工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承租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但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租金标准。

新政四:开展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据实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新政五:异地购房贷款执行“先提后贷

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上述新政从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是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力度较大、突破较多的一次。新政实施后将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市民真正用好、用活、用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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