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富荣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7.09.2016  15:12

  2016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富荣同志由于工作调动,辞去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对杨富荣同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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