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维修资金自缴工作有序开展
20.08.2015 12:02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记者从包头市住房保障局获悉,根据《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我市禁止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将房屋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专户。
为方便广大业主更加便捷地交存维修资金,包头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与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联合开发了银行自缴系统,在全市50处包商银行网点开通了自缴业务(节假日均可办理),业主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可就近办理资金交存业务。截至目前,有17个新建项目达到自缴条件,业主自缴维修资金2802户,交纳维修资金3168.89万元,缩短了维修资金的“滞留期”,防范了资金风险,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记者张燕青)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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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5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