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定价目录 包括住房等14项定价项目

13.08.2015  11:24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我区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同时废止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1号)。

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其中,包括14项定价项目,分别是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住房、医疗服务、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环保、环卫、重要专业服务。

据了解,成品油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居民用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形成市场竞争后适时放开价格。此外,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