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区七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26.11.2015  19:28

  11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七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标志着我区九个设区的市全部拥有了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按照相关精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在对七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立法需求、立法能力进行了评估。对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训和培训,对开展立法程序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指导。七个设区的市先后赴区内外开展学习交流,组建了工作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从12月1日起,上述七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有效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