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生玩水溺亡家属状告4单位父母获赔

04.12.2015  12:42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赵琼) 2012年,包头土右旗大学生高某暑假回家,在灌区游泳不幸溺亡。随后,高某的父母将灌区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2014年10月10日, 本报刊发消息《大学生玩水溺亡 家属状告4单位》 ,对此事进行了报道。2015年12月2日,高某父母拿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2年8月20日,高某从大学放暑假回到土右旗家中。14时许,高某和同学刘某等7人在刘某家喝酒后,到萨拉齐镇上茅庵村西南民生渠水闸渠里设网捞鱼、游泳。这里归自治区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局)管辖。看水闸的工作人员曾过来劝阻过,可最后,高某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村民拨打110报警,土右旗公安局后炭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出具“关于高某溺水身亡的经过”证明,证实高某系溺水身亡。高某父母认为灌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将灌区管理局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百万元。

  2013年3月,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下达了判决书,驳回了高某父母的诉求。高某父母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维持原判。同年8月21日,高某的父母提请民事再审申请被驳回。

  儿子不幸离世,官司一输再输,高某的父母心力憔悴。为给儿子讨说法,他们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该案于2015年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高某明知危险仍然下水游泳承担主要责任。灌区管理局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承担比例为高某承担80%,灌区管理局承担20%。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土右旗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判决灌区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高某父母各项费用8.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高某父母对其他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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