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02.09.2016  15:16

内蒙古出台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内蒙古出台了《贫困旗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要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改革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旗县自主权,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国贫旗县按总数1/2以上的数量开展。2O17年在57个贫困旗县全面推开。

意见》指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各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资金下达、监督考核等工作。贫困旗县作为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负责旗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意见》提出,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旗县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倡导发挥农村牧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引领作用,支持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纳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折价入股等途径带动贫困户增收。

意见》强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集中财力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资金整合旗县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资金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自治区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并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旗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