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97号)关于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问题请示的答复

03.08.2016  18:37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问题的请示》(赤市场监管食流字〔2016〕2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启动后,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视为无效。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