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司法厅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专项行动

01.07.2016  13:4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示精神,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从2016年6月20日至9月30 日,组织动员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持续安全、稳定。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要全面排查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重点排查梳理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改制转型、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土地草牧场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业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涉群体性重大矛盾纠纷,可能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突出民间纠纷,以及重点人员和特殊人群中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矛盾及隐患。二是集中分类化解矛盾纠纷,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总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要按照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层级管理”要求,落实“六个逐一”稳控责任。三是加强对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教育矫治,督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落实特困救济、困难救助、就业安置等帮扶措施;广泛发动基层社区、单位和群众,有针对性地落实教育帮扶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阶段(从6月20日至7月20日),要全面梳理矛盾和问题隐患,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排查,实施拉网式滚动排查,建立起准确、完整的排查台账,加强与综治、维稳、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共享交流,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信息综合研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合力。二是集中化解阶段(7月21日9月20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层级管理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六个逐一”责任措施,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三个不出”。对重大疑难矛盾和问题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多策并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的“无缝衔接”,强化专业调解与联动调解的有机结合,努力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三是完善工作机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要以此次集中专项行动为契机,从剖析典型案例入手,总结近些年有效化解稳控各类突出矛盾纠纷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和教训。认真研究当前矛盾纠纷新特点、新趋势和有效化解突出疑难矛盾问题新方法,着力夯实源头基础,着力长效机制建设,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是:一要加强领导。全区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基层处。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明确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开展工作。二要明确责任。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努力做到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因工作不负责、不用心、不担当、不作为,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各单位2016年度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三要强化督查。自治区司法厅组成由厅领导带队的督查组,适时组织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建立督查组织,开展日常督促检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四要营造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先进经验和事迹,先进典型和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观摩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五要加强保障。要加强工作保障,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