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北路管网改造留"陷阱"续:伤者家属维权难

03.12.2014  12:03

“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古语,真实地应验在26岁的陈龙身上。因为一脚不慎,他让自己和家人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之中。10月2日深夜,厨师陈龙下了夜班回家,途经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准备打车时,不慎踩入马路上一处未完工的坑洞,导致右脚踝骨折。本报就此事于10月份进行过报道。

如今2个月过去了,陈龙一家仍在为维权奔波着,可是未获得一分钱的赔偿。

12月1日,一场寒流让呼和浩特气温骤降。陈智慧8点钟从家出发,再次到呼和浩特市政工程管理局讨说法。2个月间,他去过4次了,为的是为儿子讨个说法。

陈智慧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初中文化,跟政府部门的官员打交道,对他来说,实在很犯怵,可是又没办法。

9时36分,陈智慧径直来到局长办公室门口。敲门,贴耳朵听着里面没动静,这时隔壁行政办的副主任王如意走了出来。“过来了。”“嗯。”简短的寒暄之后,王如意将陈智慧领到自己的办公室。

王如意清楚陈智慧的来意。之前,王如意曾就陈龙维权一事,联系了当时两家施工单位——山东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桥)和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弘建筑)进行过协调。但是,事情没有进展。听了陈智慧的申诉,王如意当场给高速路桥的负责人打了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他们是施工单位,路是他们挖开的。怎么能说没有他们的责任呢?”陈智慧着急了。“我再联系两家施工单位,明天约在一起咱们再说道说道。”王如意略显为难地说。

陈智慧一声叹息,装起材料,走出了王如意的办公室。今天,又是意料中的失望。

彼时,陈龙正在出租房里,焦急地等待着。2个月来,陈龙一直在懊悔中度过。如果没有那场意外,现在一家人就应该是欢天喜地地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了。听到敲门声,妻子小宇挺着大肚子挪到门口,慢慢地开了门。“爸,有啥说法?”小两口急切地问道。陈智慧一时不知道咋回答。看着父亲的表情,小两口猜出了八九分。一家人一时无语。

陈龙受伤后,他的同事郭眹立即将他送到了附近的253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陈龙右腓骨、右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胫骨下端外侧缘撕脱骨,需要马上做手术。做了手术,住院十几天,家里花光了东挪西凑借来的4万余元,陈龙一家再也拿不出钱来治疗,无奈出了院。医生说,陈龙的脚伤,至少要恢复3~6个月左右。这段时间,他就得拄拐了。一年之后,陈龙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体内的钢板。

就这样,一家人的生活没了着落……

“路是谁挖开的,就该谁赔偿”抱着这样朴素的想法。陈智慧走上了为儿子维权之路。而事情,远比他预想得要复杂得多。10月8日至今,陈智慧先后到呼和浩特市信访局、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速路桥等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

在呼和浩特市信访局的协调下,高速路桥和盛弘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管理局、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到现场勘查。

结果是,陈龙踩到的是一处施工完未加盖雨箅子的坑洞。这个坑洞,是由供排水管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的盛弘建筑进行的管网改造时挖开的。盛弘建筑称,管网改造之后挖开的坑洞,路西的都已经填堵。但是,因为高速路桥对路面浇沥青又将坑洞挖开,路东的坑洞他们就没有填堵。当时,供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已经完工,移交给高速路桥了。所以,他们没有责任。

而由市政工程管理局招标进行道路施工的高速路桥方面则称,是因为盛弘建筑没有及时给他们提供雨箅子,导致事故的发生,责任不在他们。只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处坑洞,两家施工均未进行任何防护设施及安装警示标志。

咨询律师之后,陈智慧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究竟该是哪家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具体的责任,奔波了2个月,陈智慧没有得到答案。

“实在不行,就得走司法程序了。”这是信访局和市政工程管理局给协调的工作人员给陈智慧的说法。陈智慧很郁闷。打官司,又将是另一条耗时耗力的路子。因为摆在眼前的是,即将要生产的儿媳;儿子拄着拐杖,生活不能自理;家里没有经济来源;还有外债没还……

想到这些,陈智慧异常烦恼,不过目前让他硬着头皮走下去的也是他的至亲,还有即将要呱呱坠地的孙子(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