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包二市除外 内蒙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16.09.2015  11:20

[ 导读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我区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其他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我区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除呼和浩特市、 包头 市市区外,其他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明确,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区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登记户口。

意见》强调,必须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不得将落户城镇作为地方考核内容。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基本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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