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喆看2015呼和浩特为民办实事之低保猛刷获得感

23.12.2015  11:47

  2015年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市四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565元/月,五个旗县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515元/月,呼和浩特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3644元/年。截止到2015年12月,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69961户、117396人,全年共计支出低保资金39574.24万元,其中,农村低保对象52792户、87312人,全年实际支出低保资金21130.45万元,年人均补助水平2136元;城市低保对象17169户、30084人,全年实际支出低保资金18443.79万元,月人均补助水平401.06元。

  好的政策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5年1月22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呼政发[2015]8号),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印发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呼民政字[2015]53号),细化了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定点督查和具体要求,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了全市城乡低保重新认定工作调度会,各旗县区都能按照方案全面推进认定工作,总体进展行动迅速、积极稳妥,目前全市已完成城乡低保对象的重新认定工作。

  苏力喆的担心也正是呼和浩特市市委、市政府的担心。为避免出现“关系保”、“人情保”、“骗保”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呼和浩特市在全区率先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其中确定了个人劳动力系数,家庭收入降低系数、家庭收入核定因素、家庭收入扣减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民主评议和公示的内容流程,统一全市低保核查、核算标准,为实现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使低保认定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合理性、严肃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推行,可最大限度地解决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没有统一标准、在实际核算过程中粗放核实和凭经验核算的情况,避免主观随意性大、核查内容不全面、对象认定不准确,出现“关系保”、“人情保”、“骗保”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社会救助的公信力。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将患大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门诊治疗费用最高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最高救助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患病住院治疗不分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实现100%救助,筹资标准由常住人口每人每年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元。呼和浩特市全市医疗救助实行信息化管理,将救助对象、资金支出等数据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医疗救助支出资金备案制度,保证系统统计与实际支出一致。截止三季度,累计救助10586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010.76万元,其中,大病救助1658人次、支出1109.25万元。

  惠民举措细致入微,受益人群越来越广,幸福指数不断提高。2015年以来,好政策一个接着一个。具体的措施、明确的目标、明晰的时间表,让百姓看得见、摸得着,获得感足足的!

  (呼和浩特新闻网记者闫鑫)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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