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以“硬手段”优化“软环境”

18.04.2021  00:31

  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17日电 16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商环境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全面解读。

  《决定》共十四条,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学习宣传、责任落实、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优化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方面的各项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第二条”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

  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决定》“第三条”到“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压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关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决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

  关于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下联动,要紧紧围绕市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半年听取本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争做优化营商环境的联络宣传员和推进实践者。

  关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定》“第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明察暗访、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大对营商环境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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