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七月份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19.08.2016  02:35

  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将七月全市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金桥开发区绿餐家园食品加工厂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16年5月5日,执法人员在玉泉区美通物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绿餐家园”酿皮的生产者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绿餐家园食品加工厂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经过期。经调查,绿餐家园食品加工厂于2016年5月13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没有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生产加工食品,违法所得400.00元。

  该食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共计10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对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绊馬索”酒(酒精度68%vol、生产者为内蒙古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3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2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食品违法所得495.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不合格“绊馬索”酒15瓶,没收违法所得495.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共计549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呼和浩特市骆氏盛伊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宇圣地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南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 “香酥脆”、“一口酥”等食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均未标示贮存条件,仅在超市的统一价签上标示保存条件常温保存。经调查,上述食品均为呼和浩特市骆氏盛伊斋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及配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四、呼和浩特市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冀鹏”甜面酱半桶。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45.00元。

  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食品“冀鹏”甜面酱半桶,并处5000.00元罚款。

  五、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哈哈笑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1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如意开发区哈哈笑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7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快餐店进行督查,发现该快餐店仍然有2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拒不改正。

  该快餐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00.00元罚款。

  六、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实鼎冀手擀面餐具未消毒案

  201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如意开发区实鼎冀手擀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使用的餐具未消毒。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警告。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饭店进行督查,发现该饭店使用的餐具仍然未消毒,拒不改正。

  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00.00元罚款。

  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张亮麻辣烫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机场路张亮麻辣烫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为“Le Coo乐酷,我的饮品我做主”的预包装食品128杯,上述食品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4.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128杯,并处5000.00元罚款。

  八、许毅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1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许毅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车前子”等21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共计57.00公斤。该诊所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也不提供供货企业、业务员及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上述药品属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600.00元。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7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内蒙古宜玖消防知识宣传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201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内蒙古宜玖消防知识宣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深圳市好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粤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587号的“穴位共振治疗仪”26台。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上述“穴位共振治疗仪”为仿冒产品。上述医疗器械违法所得1260.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购进非法医疗器械26台,没收违法所得1260.00元,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共计51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新城区铭尚美容美发店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铭尚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然堂TM香水抛光复活烫发液”5盒,标示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梵彩IV5植脂烫发水”3盒,“梵彩AHA果酸烫发水”2盒,“歌旎姿韵臻护烫”3盒;,“歌旎姿韵魅力烫”1盒;标示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卡奴魅卷弹力冷塑烫”5盒。经查询,此文号对应的产品为“伊诺思(CYNOS)冷烫液”。经查询,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且该店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等资质。经调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480.00元。

  该美容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停止新城区铭尚美容美发店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并处1440.00元罚款,共计1920.00元的行政处罚。(黄庆华)

 

“神经谷粒”网络成功记录大脑活动
  大部分现有脑机接口系统只能使用一到两个传感器进新华网
饲草增产增效有了新办法
  “饲草高效栽培技术选择优良饲草品种,新华网
把电池“织”进衣服里
  身上穿的衣服就可以给手机无线充电,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