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出台低保对象认定办法
[ 导读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22日开始施行。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22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中规定,今后将根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情况、财政状况、医药费等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
据了解,对于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将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100%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以上90%以下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金额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给予补助。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认定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该《办法》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将不予认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城镇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单套楼房超过120平方米的;农村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拥有汽车的;除政策性规定之外其他在呼市地区落户不满5年的。
全市划分为三类地区
据介绍,个人劳动力系数将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病、慢病等综合因素确定。全市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划分为三类地区,以上一年度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将每类地区人数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加权计算出每类地区基准数,然后再乘以地区分类比例,最终计算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即:市四区为一类地区,指标数=基准数×40%;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县为二类地区,指标数=基准数×50%;清水河县、武川县为三类地区,指标数=基准数×60%。
[责任编辑:孙宇]